2023年11月15日,甲某在某超市购买一包3.5元的“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食品,因该食品过期一周,甲某将该超市诉至未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主张超市退还货款3.5元,并赔偿1000元。

普通消费者首先面临的维权难题是如何证明持有的过期商品是从该店所购买。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原告甲某提交了其自进店至结账的视频。视频显示:甲某进入超市后径直走入膨化食品区“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商品所在的倒数第二排货架,直接拿出位于货架较深处的案涉商品后对商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拍摄取证,后随手拿起另一商品走向柜台结账。该视频完整地反映了原告甲某的消费经过,证据充分,被告超市无法否认基础的侵权事实。

被告某超市提交甲某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首次购买上述商品的交易小票以及2023年11月18日下午再次购买该商品的交易小票。另提交甲某因购买过期三明治、草莓饼、散装饼干而起诉其及其他商户的3份起诉状以及甲某在其处购买过期五香花生、老婆饼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2份撤诉申请书,拟证明被告多次“知假买假”恶意维权,并非普通消费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购买本案“琅琅脆鱿鱼爱上虾70g”时以拍摄视频方式取证食品过期,且此前已经购买过该商品,故能够认定其在购买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提交原告数次“知假买假”后索赔的证据拟证明其购买本案食品的目的亦出于索赔,但结合原告仅购买了一包案涉食品,无法认定其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支持案涉商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知假买假”者未必不属于消费者。本案原告在购买食品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主观目的可能是消费,也可能是维权,或者兼而有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购买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就依法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打击和遏制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又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有限”支持“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更能够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未央法院通讯员 贾媛丽)


法官说法:“知假买假”能否高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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