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诉称,2023年12月11日,其丈夫刘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大货车行至云南省昆磨高速普洱往昆明方向处一路段处时,不慎与路面障碍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
事发后,普洱市公安局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向其出具了《事故证明》。肇事大货车因损坏不能行驶,经在当地维修,花费26245元,修理厂出具了营业执照、维修清单和维修费用发票。
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全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故,张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4年5月3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出具的修理厂营业执照、维修清单和维修费用发票不具有客观性,不认可车辆损失,从而申请鉴定。
后,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公估,公估公司给出的车辆损失为26195元,另产生公估费3000元。
2024年11月27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再次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对公估损失仍认为过高,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同时对鉴定费用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涉案车辆业经公估,能够证实原告的车辆损失金额,被告虽认为数额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公估报告系法院委托,鉴定结论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
关于,鉴定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判决】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损车辆维修费用的理赔应该以何为准?以实际车辆维修费用为准,还是以法院委托的公估报告为准?
2024年12月3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公估报告确定的数额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6195元,另公估费300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