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司法服务企业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定安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企业走访调研过程中反馈的普遍性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高频出现的法律风险,从近几年已生效案件中归纳整理出一批涉企典型案例,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二

原告海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

被告夏某、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因许某需要搭建阳光棚和玻璃屋,2022年4月,其与夏某口头约定将上述两个项目交付夏某承建,由夏某包工包料,自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双方未约定施工价款,许某按照进度边做边付款。夏某承揽该两个项目后,联系海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结构公司”)对上述阳光棚和玻璃屋进行施工,口头约定由某钢结构公司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并提供建材,未约定施工价款。2022年8月左右,某钢结构公司同时进场两个项目,阳光棚项目约2022年10月左右完工退场,玻璃屋项目约2022年12月底退场。因夏某未及时向某钢结构公司拨付费用,退场时玻璃屋项目还剩部分未完成。施工过程中,夏某对案涉两个项目进行现场指导,许某亦在现场监督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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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屋项目未完成部分已由许某另行找人施工完成,案涉阳光棚和玻璃屋项目现已投入使用。

裁判结果: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案涉项目系在农村地区建设阳光棚和玻璃屋项目,本案系自然人之间形成,由被告夏某根据被告许某的要求在固定地区完成施工工作,被告夏某向被告许某交付阳光棚和玻璃屋,并由被告许某向被告夏某支付报酬的行为,上述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被告许某与被告夏某口头达成的承揽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某钢结构公司诉请被告夏某支付工程劳务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夏某将承揽的项目交由原告某钢结构公司负责施工,原告某钢结构公司属于次承揽人,即双方形成了次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某钢结构公司按被告夏某要求进行施工,现工作成果已部分交付,被告夏某应当相应支付已交付成果的费用。现被告夏某经原告某钢结构公司催款后未支付工程劳务费用,构成违约。根据庭审中被告许某陈述,其已向被告夏某支付工程款7万余元,而原告某钢结构向被告夏某主张欠付工程劳务费为55487元,且被告夏某对此未提出异议,结合本案事实,本院对原告某钢结构公司诉请的工程劳务费为55487元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某钢结构公司诉请以欠付的5548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某钢结构公司要求被告夏某支付工程劳务费用554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标准,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原告某钢结构公司主张暂计至2023年7月1日为2413元,经核算,截至2023年7月1日为1008.04元,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某钢结构公司诉请被告许某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许某作为定作人,被告夏某作为承揽人,被告夏某应就工作成果向被告许某负责。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某钢结构公司存在承揽关系的是被告夏某而不是被告许某,原告某钢结构公司仅能向被告夏某请求支付相应工程劳务款,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被告许某主张支付。原告某钢结构公司主张被告许某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判决:一、被告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554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日为1008.04元,自2023年7月2日起的利息,以554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转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和次承揽人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次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是承揽人和次承揽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次承揽人与原定作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定作人与承揽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并不规范,甚至没有订立书面承揽合同,只能通过各方在履行合同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来判断合同关系,极大增加举证成本。本案判决旨在提醒中小企业投资者,承揽合同或涉及多方当事人,不论作为定作人或是承揽人均应谨慎行事,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企业作为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评估相应合同条款,征得定作人同意,考察第三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资质和能力,及时通知所有相关方,确保信息的透明性。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实际操作中,承揽人应当谨慎行事,确保合同行为的合法、合规,并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原告海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原告海南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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