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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取消了发行人股权清晰的规定,代之以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在注册制下,保荐机构在梳理发行人股权形成和变化时需主要围绕发行人的控股权。
01
核查关注事项
– CHECK –
1、股东身份适格性
发行人股东中不得包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或限制成为公司股东的主体。
禁止类
限制类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规定,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当出具专项承诺,说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因此,对发行人股东身份的核查需要穿透。
关于穿透核查的尺度,沪深交易所规定,除自然人外,“最终持有人”还包括以下类型: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或穿透核查至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此之外的外资股东,如果中介机构能以适当核查方式确认外资股东的出资人不存在境内主体,并充分认证该外资股东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可将该外资股东视为“最终持有人”。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免于穿透核查。
在层层穿透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对股东身份适格性的把握原则仍集中于发行人控股权。以工会、职工持股会及“三类股东”为例,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以充分披露。关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属于“三类股东”,“三类股东”应当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2、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在对发行人股权核查中,需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注册公开发行的情形,其中满足一定条件的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人计算。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的条件包括:(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创业板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的条件包括:(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3、出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股东出资的真实性需关注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等。股东出资的合规性需主要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取得了必要的授权,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进行了评估,以及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如前期有资产出资不实行为,关注不实资产是否已经予以置换,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的,改制程序是否合规等。
4、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股权转让的真实性需关注是否存在真实的转让行为,还是股份代持的还原,是否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等。股权转让的合规性需关注是否取得授权或审批等。
5、不当利益输送
不当利益输送一般不会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清晰和稳定,但会隐藏着财务造假风险,因此在核查过程中需关注异常身份股东、异常出资作价以及异常出资时点。其中异常身份股东的核查需关注股东中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和上市密切相关的不当人员,如主要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人员、证监会及交易所人员、监管部门人员等。异常出资价格的核查需关注历次股权变动中的价格是否公允,价格明显偏离公允价格的合理性。异常出资时点的核查需关注临近上市出资或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股东身份、合理性及是否按照《首发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进行限售安排。
02
主要核查程序
– PROCEDURE –
1、调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工商底档,又称工商内档。工商底档能够反映公司股权变化的脉络,可以作为历史沿革尽调的起点,但因各地工商部门资料收集要求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反映在工商底档完整性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中介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工商底档信息作为验证手段进行线上办理。
2、取得历次出资和股权变更的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货币资金出资凭据、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文件、国有资产核准或备案文件、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如有)、有权部门的批复(如有)等,核查出资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规性。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应当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
3、取得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有权机构的批复,核查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4、取得发行人改制方案、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或符合分期缴纳或缓缴的证明文件等,并对照当时以及当地的法规规定核查改制的合规性。
5、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对股权形成及变化情况进行验证。
6、对股东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自然人的个人履历、家庭成员及其任职情况等,法人及其他类别股东的出资人情况等。
7、发行人历史沿革存在瑕疵的,取得有权部门的证明文件,确认是否构成发行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8、对于存在不适格股东或不规范出资行为进行清理的,需取得清理相关的审批文件,有权部门的确认意见,股权转让协议,退出股东关于真实意思表达的确认书,核查清理程序的合规性。
9、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发行人改制程序合法,未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
03
瑕疵的解决
– FLAW –
虽然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中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绝大部分问题具备共性特征,且资本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思路,只要问题梳理得清晰,解决得彻底,很少会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下面列举了一些较为共性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控股权清晰”是注册制下IPO的必备条件,若发行人存在历史过程中的代持行为,需梳理代持原因,获取存在代持的支持性证据,如代持协议、代持双方出具的确认书、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凭证、实际出资人指示名义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文件、分红支付给实际出资人的凭证等,并将股权持有人还原至实际出资人。
根据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审核问答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因此,若股权代持影响对发行人控制权的认定,则建议尽早解除。
代持还原一般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需关注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转让属于应税项目,股权转让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如松*股份。但转让双方属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关系的,可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新*昌。但也有案例显示,通过向税务局提交股权转让以解除代持为目的的证明文件,股权转让方(名义股东)未被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伟*电气。除了股权转让方式,也有通过司法诉讼方式还原股份代持,该种方式虽然也可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看似节约了代持还原成本,但可能会构成对股权是否存在纠纷的质疑,例如蓝信科技(IPO被否后被思维列控收购)。相比较而言,如能获得税务局的认可,将用于还原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但截至目前,对于此类股权转让能否免缴个人所得税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税务局的尺度不同,在操作过程中建议征求当地税务局的意见,避免出现违反税务规定的问题。
2、股东身份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若发行人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股东适格性问题,需梳理股东入股时间、出资来源、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直系亲属任职情况等,并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判断是否构成身份瑕疵,以及身份瑕疵是否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员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发行人实控人获得的公务员身份为历史原因造成,不构成违反地方及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况,发行人改制程序合规,不存在纠纷。
百*医疗(第一次IPO被否,第二次申报处于注册阶段),发行人主要持双方、代持人配偶及发行人其他出资人对代持事项的确认函,取得了实控人父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存在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及违反当时适用的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党纪法规的情形”。 同时,注能够获得证监会注册。
3、非货币资产出资瑕疵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股权和债权。
非货币资产用于出资应当满足合法所有、价值可计量和可转让的要求,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经评估作价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非货币出资可能存在的瑕疵主要包括资产所有权瑕疵、出资程序瑕疵和估值瑕疵。
非货币资产所有权瑕疵。若出资人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不具有所有权,或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则无法认定出资有效。例如,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以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资产出资,以职务发明出资等。需要解决该等资产的权利瑕疵或以货币资金进行出资置换。同样,若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资产出资,发行人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可能因权利负担而丧失,也构成出资瑕疵,需解除权利负担或置换出资。
非货币资产出资程序瑕疵。《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未办理转移手续则构成出资瑕疵。《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出资人须依法办理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出资的,需实际交付给发行人,否则,将影响公司对该财产的利用和处分,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对发行人出资而未交付的,可能构成出资不实,应补足出资;若资产实际已交付但未履行登记手续的,则应补办登记手续,若自交付到登记期间资产出现了减值,需要补足差额。
《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若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进行评估的,则构成出资程序瑕疵,建议补充复核评估,以证明出资的资产价值未被高估。
非货币资产出资估值瑕疵。《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若资产价值被高估,需补足差额,另一种情况为用于出资的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从发行人角度来看,该等资产存在减值,构成对出资是否充实的问题。
来源券商合规小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