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示范判决机制,案件审理过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精审详写,其他案件参照示范判决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简化审判程序、文书制作,以实现快速审结后续大批案件,使中小投资者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结合相关审判经验制定了《友谊县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友谊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友谊县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指导意见对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示范判决机制、多元解纷机制、证券代表人诉讼、专业支持的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指引规定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人数、起诉时间、诉讼效率和社会效果等因素,选择适用或综合适用合并审理、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不同审理机制,并进一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应当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诉讼提供相应支持。
什么是示范裁判机制?
示范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类型化系列案件时,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选取在事实争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上具有共通性、代表性的少数示范案件先行审理作出的裁判。通过发挥示范性裁判的引领作用,公正高效权威处理其他平行案件。
示范案件,是指在类型化系列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平行案件,是指除示范案件之外的、针对类似基本事实提起诉讼的其他系列案件。
下一步,友谊县法院将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能动司法,持续健全完善“示范判决+平行审查+合并审理”的示范裁判机制,推动类型化系列案件“示范精审”“平行快办”,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司法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审:冯畅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友谊县人民法院探索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机制 助力中小投资者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