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投资经营目的是以较小的风险,较少的投入赚取更多的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是承担的有限责任,主要是对公司出资的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操作不当有可能就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面我们就谈一下,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一、原则上股东承担的是出资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责任,是以自己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超出自己认缴出资的部分,股东不用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股东主要承担的就是出资责任,只要自己认缴的出资实践交付完毕,股东一般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出资责任。在出资以后,股东就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或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股东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的主要责任是按时足额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就是独立法人,就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以公司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二、例外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法人独立责任是原则,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公司股东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恶意操纵公司,没有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情形,股东一般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出现恶意操纵公司,将独立公司人格形骸化,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股东就要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就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和公司法第二十条都规定了投资人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东就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
义务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一人公司也就是只有一个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通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股东应当按时足额出资,不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免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还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没到情况下,如果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该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否应该加速到期,是否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我们将在未来几期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