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菁 夏斌斌 | 作者

目录

一、股东穿透核查相关监管规则二、近期审核案例情况三、关于股东穿透核查的方式

IPO审核过程中的股东穿透核查问题已由来已久,随着相关监管规则的不断出台,其核查标准也相对开始清晰。但至于IPO过程中的股东穿透核查工作具体是如何开展的、哪些材料和信息是必须提供的等事项,对于PE机构而言可能尚不是十分清楚。为此,本文拟结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近期的IPO审核案例及相关实操经验,与大家就IPO中股东穿透核查工作予以分享。

1股东穿透核查相关监管规则

自2021年2月5日以来,审核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对股东穿透核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序号

发布单位

规则名称

发布时间

主要内容概要

1

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指引”)

2021.2.5

严格整顿“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重点约束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不当情形。对“股权结构两层以上且无实际经营业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持股主体提出了全面穿透核查的要求。

2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

《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1.2.18

《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1.2.13

3

《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

2021.4.25

明确将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等列为“最终持有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介机构的负担。同时也对外资股东穿透核查工作进行一定减负4

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

2021.6.1

明确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强化审核监督并建立独立复核制度。

5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规范通知”)

2021.6.16

对于持股较少[注1]、不涉及违法可不穿透核查。(“核查红线”)

6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1.6.24

监管部门在审核注册过程中,将始终坚持刀刃向内、从严监管,发现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不论持股数量多少、比例高低,都将按照防范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相关规定开展审核、复核等工作

整体而言,2021年6月16日“规范通知”的发布,已使得股东穿透核查的标准相对清晰、明确,即除了“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之外,应查尽查、应穿尽穿。但后续2021年6月24日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似乎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若按照“发现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不论持股数量多少、比例高低,都将按照防范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相关规定开展审核、复核等工作”标准进行核查的,实质上将使得核查红线形同虚设。因为只有在将所有股东都进行一穿到底的情形下,方可得知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的情形。因此,就IPO过程中的股东穿透核查标准而言,规则层面上明确了核查红线的标准,但“窗口指导”又要求彻底核查,到底适用哪一套标准更为妥当,则需要从相关审核案例中一探究竟。

2

近期审核案例情况

(一)案例基本情况

1.西恩科技(预披露)反馈回复时间2022年12月1日相关文件《关于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案例总结

1、核查标准:核查红线(即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股或持股比例低于0.01%的,不再进行穿透核查,下同);

2、核查手段网络核查;查阅机构股东出具的穿透后股权/出资结构确认函;查阅发行人穿透核查范围内股东填写的调查表、承诺函及相关确认文件。反馈问题摘录信息披露》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穿透后是否存在股东超过200 人的情形。2. 新通药物(预披露)反馈回复时间

2022年12月2日

相关文件

《关于西安新通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例总结1、核查标准:前期按照核查红线标准核查;但经交易所反馈问询后,补充了此前某一机构股东(注:本次反馈问题系专项问询该股东情况)中未提供身份信息的6名间接自然人股东(持股均少于10万股)的身份信息,并向证监局进行了补充查询;2、核查手段:网络核查;查阅该机构机构穿透后持有发行人10万股以上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或工商资料;查阅该机构股东填写的、针对穿透后持有发行人10万股以下股东的主体资格情况的调查表、承诺函;查阅该机构股东穿透后全部自然人投资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提供的《股东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等。反馈问题摘录问题20.4 根据股东核查报告,发行人股东汉富瀚宽的有限合伙人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鼎鑫6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投资人数179人,与公开资料显示的股东登记人数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存在部分人员未取得身份信息的情况,但是汉富瀚宽及其穿透后的上层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资格适格性的依据是否充分……(4)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股东核查报告。3. 华丰科技(2022年12月13日过会)

文件签署时间

2022年10月17日相关文件《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案例总结1、核查标准:从穿透披露角度而言,基本按照核查红线标准进行核查和披露;对于部分核查红线范围内且无法进行穿透的主体(本案例中为机构股东哈勃投资,其间接股东包括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部分人员间接持股超过10万股),取得机构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反馈问题摘录未专项问询4. 山外山(2022年11月29日注册生效)文件签署时间

2022年1月25日

相关文件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例总结1、核查标准:按照核查红线标准核查。2、核查手段:详细披露已采取的各项核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核查;取得机构股东的确认函;取得管理人提供的相关三类股东的出资人清单以及部分出资人出具的承诺函;取得部分上层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等;并就未能获取身份信息的人员(持股低于10万股)的,通过网络查询是否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媒体质疑。反馈问题摘录问题 18.4发行人上层部分“三类股东”、保险资管产品未继续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未能获取身份信息并进行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比对核查。查,说明未能穿透至最终持有人、未能获取身份信息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等规定要求,并发表明确意见。注:本次反馈回复后,未再就股东穿透问题进行问询。5. 康鹏科技(预披露)文件签署时间

2022年11月21日

相关文件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案例总结1、核查标准:采取核查红线标准;针对未进行穿透核查的,说明属于“持股较少”的股东,但采取网络核查、取得确认函等替代措施(注:反馈问询中专项提到了替代措施的要求);2、核查手段:网络核查公开披露信息;取得直接及间接股东的确认函等。反馈问题摘录问题 18.关于股东核查根据股东核查报告,发行人股东苏州凯辉存在部分境外间接股东,未进行穿透核查。根据保荐工作报告,股东中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将提交上海证监局查询以进一步确认。在股东核查报告中说明境外间接股东未进行穿透核查的原因及替代措施,明确是否已落实《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发行人披露股东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

(二)案例总结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实务中多数发行人系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确定的核查红线标准进行股东穿透核查工作,即针对“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不再强制要求一穿到底。但从监管机构下发的反馈问询中也可看出,监管机构对于未能穿透的部分是否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违规入股情形仍会重点关注,此时发行人需要明确解释原因,并采取部分替代措施(通常包括取得直接及/或间接股东的确认函、网络舆情检索等)以打消监管机构的疑虑[注2]

3

关于股东穿透核查的方式

(一)基础资料提供与核查

就股东的穿透核查方式而言,除了常规的由发行人及其股东协助收集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穿透后股权结构图及出资明细)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行交叉检索核对外,考虑到还涉及到对直接及间接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资金来源是否合规等事项的核查,故通常还需要各机构股东协调取得各间接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函。

但基于各项客观因素,就某些层级较多的项目而言,取得上层自然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难度实在较大,且因各种因素,亦可能会出现无法联络到该为间接自然人股东的情形。从已披露的案例来看,如未能取得间接自然人股东的直接确认的,通常会改由发行人的直接机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按照核查要求出具确认函予以确认。从近期过会的项目来看,该等操作方式审核部门基本也能接受。因此,对于PE机构而言,如实在无法取得上层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函的,亦可采取由其本身直接出具确认函的方式予以替代。

(二)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查询比对

此外,为配套《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执行,核查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是否存在证监系统离职人员,中国证监会亦于2021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的通知》,明确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可在发行人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前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查询申请(原则上一家发行人仅可提交一次查询申请),证监局接到查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荐机构反馈结果。

实践中,中介机构一般会协助发行人与各股东进行沟通,整理出发行人的各直接及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姓名及身份证号,通常身份证号信息需股东协调取得)并编制查询申请报告(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列示,图示如下),递交至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而后根据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反馈的比对结果以答复监管机构的问询。相关申请及反馈结果图示如下:

如上述,对于持股数量超过10万股的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不属于可以豁免核查的范围,而在提交证监局进行证监系统离职人员比对时又确需提供身份信息,故为便于后续配合核查,谨慎起见,建议PE机构可在基金募集设立时即主动收集该等信息,以减轻后续获取的工作难度注释及参考文献:[1] “持股较少可结合持股数量、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则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少于10万般或持般比例低于0.01%的,可认定为持股较少。”[2] 涉及专项问询的,通常发行人还是会与股东进一步沟通,尝试一穿到底,如案例新通药物。– END –*本文系转载基小律


PE股东如何配合IPO股东穿透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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