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可以选择独立起诉也可以争取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在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后,投资者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十人以上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单个投资者分别提起诉讼。因为在实践中将投资者组织起来并推选出代表,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也并不容易。此外,50名以上的投资者还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其他未主动起诉的投资者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效缓解了单个投资者分别起诉所带来的法院办案压力,也解决了投资者起诉积极性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投资者在起诉前如果不清楚具体如何起诉,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的前提
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了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令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案是以特别代表人程序审理的第一个证券纠纷案例,在我国投资者维权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的类似案例。
投资者保护机构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主要是有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等。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侵权案件都可以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