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投资维权100案之011】

一、案情导图

投资人类型:自然人

投资本金:100万

亏损金额:70万(不含收益损失、利息损失)

投资标的:爱建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爱迪资管计划”)

管理人、销售方: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投资人小明投资100万元,购买了“爱迪资管计划”产品。2019年投资到期后,管理人发公告称,“爱迪资管计划”无法到期退出,也无法分配收益。原因是投资的底层项目凯迪生态,违约不能按时支付信托贷款本息

经过投资人不懈维权,2019年5月,爱建证券向投资人支付了30万。投资人小明认为爱建证券还应赔付自己另外70万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利息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结合爱建证券与投资人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爱建证券对原告的赔偿范围为投资人投资本金的50%,即50万元。因爱建证券已支付投资人30万元,故判决再支付20万元。

同时法院认定,爱建证券支付给投资人的50万元为“先行赔付”,等到案涉资管产品清算后,投资人收回款项的50%(以50万元为上限)应当支付给爱建证券。

爱建证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投资人胜诉关键

本案实质上判决管理人和投资人各担了50%的亏损。有的金融消费者看到这个判决结果,可能觉得为什么不判管理人承担100%的责任?本案中,法院最后是酌定了双方的过错而判决的,即:管理人赔偿投资人投资本金的50%,投资人自担50%亏损。其依据主要是这几点:

第一,投资人小明本人确实签署了《资管合同》《风险揭示书》,并且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签署了《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投资人在无法证明非本人签署的情况下,主张爱建证券未尽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院没有支持。因此,投资人对投资风险是有一定认知能力的,应当自担一定的投资损失风险。

第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现行法律法规无疑对管理人赋予了更高的审慎义务。本案中爱建证券确实存在如下违反《资管合同》项下管理人义务行为:

1、【销售环节违约】爱建证券在给投资人的推介材料中披露的投资标的财务指标不实,易致使投资人对案涉资管产品的风险产生错误认识。

2、【投资环节违约】爱建证券在底层投资标的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风险时,没有采取有效风控措施。

3、【披露环节违约】爱建证券在依据《资管合同》披露资管产品财务信息时,存在不完整披露。

最后,本案投资人胜诉的关键还在于,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宁波、上海等多家监管机构已经对管理人下达了多份处罚文件,剑指管理人存在严重的宣传推介违规、内部管理失控等违规行为,责令整改。这为法院判定管理人过错与投资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供的有力的证词。

说明:

(1)脱敏需要,案件中投资人均化名为“小明”

(2)获取判决书全文可私信:

一审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1427号

二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终1040号


投资人起诉爱建证券违规推介、披露不实、风控失灵,法院判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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