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6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行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一些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最高法院民事二庭庭长林文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建议》旨在从三个方面强化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司法保护。

林文学强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核心。首先,《建议》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在诱使不适合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方面的法律责任。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投资者因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为此,在科技创新板设立了投资门槛,对于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技创新板开户服务时,应降低门槛。根据《建议》的第11条规定,如果证券公司由于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应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林文学还指出,《建议》第13条引导投资者利用代表人制度,解决了在证券侵权案件中原告众多、分散以及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一条款鼓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并代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活动,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以促进投资者的维权工作。

林文学补充说道,他们还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证券案件的无纸化立案,以方便集体诉讼的立案程序。同时,为了便利胜诉的投资者尽快获得赔偿金,他们正在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合作,探索将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优先用于证券民事赔偿的衔接和配合机制。

此外,林文学提到,《建议》通过完善相关司法程序,提高了投资者的证据收集能力。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行为主体,投资者在获取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法律予以民事制裁。

林文学特别强调,《建议》所提供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措施不仅适用于科技创新板的投资者,还适用于其他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投资者,以全面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从三方面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