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帮助中小投资者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提升中小投资者诉讼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规定,现将常见的诉讼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其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二、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四、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如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裁定不予执行。

十五、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七、中小投资者维权的途径有多种。主要包括:1.自行协商;2.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处理;3.寻求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或者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4.对涉及财产性权益纠纷,可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5.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时,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可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预立案登记,向当事人出具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或司法确认书;如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或当事人放弃调解,由调解组织在调解终止函中载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当事人持函到法院正式立案,立案庭给出正式立案编号,将案件纳入正常诉讼程序。

调解的优点有:1.方便快捷,节省时间;2.形式灵活,不伤和气;3.调处不收费,自觉履行率高。具体流程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

审核:金爱武                         

供稿: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专班

编辑:宋启明                         


优化营商环境 | 中小投资者风险提示之诉讼风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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