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股价下跌。不料,股份公司认为他们编造诽谤事实,将他们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上市公司败诉,股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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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原告是本案中的上市公司,而被告拥有多家公司,其中之一是一家信息公司,经营着一家知名证券门户网站。该网站设有股票吧栏目,这是一个在线社交论坛,网友可以通过该论坛交流股票信息并分享自己的经验。
随着原告公司股价持续下跌,网友吕某和冯某等在一家以原告命名的股票吧发声,表达对原告公司股价的不满。原告认为,谢、吕某、冯在股市论坛上的十余条言论,如“如果明天跌停,无人能逃”、“当坏消息袭来时,做好准备,开始跳水”,都是在弥补。诽谤原告的事实。 ,同时,他还侮辱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公司,炒作原告公司的股价。信息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人,没有履行合理的监管义务,也必须承担责任。随后,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违法行为、道歉并赔偿损失。
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并非涉案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不存在违法行为。被告的信息公司并非与该案相关评论的直接发布者、编辑者或推荐者。注册时,网站服务协议和社区管理规定已提醒用户使用文明语言,理性说话,提前使用合理的“合理”。自原告提起诉讼以来,该信息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如按照投诉要求删除相关消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提供了相关账户的注册信息,符合合理合理的要求。在线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管理和协助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携带。
至于吕某和冯的言论,法院认为他们是在评论原告及其股票,表达对股价持续下跌的不满。他们无意伪造事实或恶意诽谤。而且,吕某和冯都只是普通的互联网用户,注册账户上的关注者和粉丝很少。从一个正常理性的人的角度来看,其他网友并不会盲目跟风这种情绪化的言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原告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和不可避免的主观感受,应该对股东的评论更加宽容。如果某些术语确实夸大或虚假,原告也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让人们知道。因此,嘉定法院认为,吕某、冯的言论确实不当,应予以严厉批评,但并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或诽谤原告名誉的程度。法院最终决定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董事长就此事指出,影响股价波动的因素有很多,如宏观政策、市场信心、业务规模等,而股价波动与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自然会引起股东的强烈不满。对公司声誉的评价相互矛盾。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原告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并接受和容忍公司股价的持续下跌可能会引起股东的“抱怨”。因此,法院在评估被告在该案中的言论是否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并造成实际不良后果时采取了更加谨慎的立场,最终裁定吕某和冯的行为不构成网络声誉损害。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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