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繁荣,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领域,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趋势持续从严,信息披露违法成本不断提高。

证券法》出台,专门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修正,第二条第1款规定,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一. 证券虚假陈述的定义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主要从以下四种情形进行认定: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根据客观表现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全部遗漏;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二.索赔指引

1.起诉条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发生亏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2.被告范围:(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3.诉讼材料:(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真实身份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营业执照、法人执照等);(2)股东账户卡、所在证券公司发放的资金账户卡(若有)或开户证明书复印件;(3)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亦可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复印件代替;(4)投资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进行交易的交割单、对账单、成交记录、存量股数记录等凭证(这些凭证应当由所在证券公司盖章);(5)投资损失计算表,应包括股票买卖过程、诉请股数、买入均价、卖出均价、佣金计算、印花税计算、利息计算;(6)为计算基准日所使用的相关期间内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记录。

三.瑞幸咖啡事件始末

些问题的内部调查。调查发现,其COO刘剑以及部分员工伪造交易价值大约22亿元人民币。

4月2日当天,瑞幸股价暴跌80%,盘中数次暂停交易。

5月19日晚间,瑞幸咖啡发布公告称,收到纳斯达克交易所通知,要求从纳斯达克退市。

6月27日,瑞幸咖啡发布声明,将于6月29日停牌并进行退市备案。同时,瑞幸咖啡在中国国内4000多家门店正常运营。

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及上海、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4月,随着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修正,美股投资者在中国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瑞幸,法院正式立案,这将是中概股首例在中国境内起诉。

截至到2021年4月29日,起诉的投资者有3个,有意向者约20多个。

鉴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趋势,我司成立了专门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团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服务业务,维护广大投资者们的合法权益。


股民维权征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之瑞幸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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