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临近下班的时候收到了一份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的胜诉判决书。

债务人拖欠的是承揽合同纠纷的货款,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网络查控后发现债务人公司已经有两起执行终本的案件,

就代表着在法院查询系统内债务人是没有履行能力的了。

债务人公司的两个股东分别认缴出资850万元和150万元,企业年报显示实缴均为零。

果断不再干等,好不容易拿到了胜诉判决书总不能任由其变不了现啊。

于是催促执行法官实在执行不到就依法裁定终本执行。

在取得终本裁定之后依法调取了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档案,然后将债务人的两名股东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在各自认缴金额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应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公司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认缴出资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此时无论是公司还是公司的已到期的债务人都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也就是常说的“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毕竟是拟制的“法人”,还是通过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和操作,因此极少有公司主动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

所以起诉要求股东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还是需要债权人提起。

债权人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求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能否得到支持呢?

还是要看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债务人公司符合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股东再不履行实缴出资的义务的话,自然就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债权人要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可以得到支持了。

今天收到的判决书是这样陈述的: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除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的银行账户以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相较于债务人公司的案涉债务金额,已被查控的银行账户金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债务人公司近三年在全省范围内有其他未清偿债务的终本执行案件。公司的债务及财产状况,其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还是那句话“认缴出资就是欠下的债”!

谨慎做股东!


收到一份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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