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5-10-2-103-001

  关联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5民初42号民事裁定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666号民事裁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6000万贷款背后的烂账纠纷

2014年,某台湾的银行(牵头组成银行团)和大陆一家户外休闲公司(简称“借款人”)签了一份《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团向借款人发放6000万美元贷款,期限3年,利率按“LP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为了确保还款,借款人的关联公司(简称“保证人”)还签了《保证协议》,承诺连带保证责任,简单说,要是借款人还不上钱,保证人必须一起还。

眼瞅着钱要打水漂,银行团把借款人、保证人,还有几家实际用款的关联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

  2. 所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一审法院却泼了盆冷水:“借款人已经解散了,没法当被告,这官司没法审,驳回起诉!” 银行团急了,上诉到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最终拍板:一审错了,这官司得继续审!

  二、争议焦点:公司解散了,债权人还能起诉吗

一审法院的理由很直接:主债务人(借款人)都解散了,没法以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承担责任,所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整个官司都得驳回。

  但福建高院可不这么看。问题的核心其实是:主债务人解散,是否意味着债权人的起诉权直接消失?

简单来说,债权人起诉有两个目的,一是确认自己的钱该不该还,二是让该还钱的人承担责任。即使主债务人解散了,只要债权本身是真的,其他被告的责任也没自动消失,法院不能因为主债务人没了,就把整案一竿子打翻。

  三、裁判要旨:公司解散≠债权消灭,该审的案子必须审

  福建高院的裁判要旨很明确:

主债务人公司是否解散,不影响主债权本身的合法性认定。债权人起诉时,如果同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能仅以主债务人解散为由全案驳回,而应继续审理主债权是否真实、合同是否有效、其他被告是否该担责等问题。

  公司解散不是逃债金牌,债权人这样维权更稳

  1. 公司解散≠债务清零

根据《公司法》,公司解散后必须依法清算,用剩余财产还债;如果股东没依法清算,债权人还能要求股东背锅。本案中,借款人虽解散,但债务本身没消失,债权人仍有权追讨。

  2. 担保人的责任独立吗

很多人以为主债务人没了,保证人也不用担责,这是误解。根据《民法典》第682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但从合同效力不必然因主债务人消灭而消灭,只要主债权合法有效,保证人仍需按约定担责。

  3. 起诉被驳回?别慌,看理由

如果法院以主债务人解散为由驳回起诉,债权人别急着放弃。可以像本案一样上诉,重点说明“除了主债务人,还有其他被告需担责”,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实体问题。

住公平,才能护得住信任;法律有温度,企业才有未来。


入库参考案例|主债务人公司解散了,债权人还能起诉要钱吗?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