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爆雷”?

我理解的爆雷就是骗局被戳穿或泡沫破灭了。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事物的发展过程,事物的发展是连续的,有规律的,断崖式的情形只有极个别的社会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战争),爆雷仅仅是由于水落石出,事实无法掩盖而出现的特有现像,从经济学角度,有人损失就有人获益,有人巨亏就有人巨富,否则无法解释社会财富在一定阶段的恒定性,所谓的爆雷就是财富转移的一个大结局,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呀。

202,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五大理念之一的“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理念,对频繁的爆雷维权就具有极大的实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审判应当站稳人民立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让人民群众能够公平享受金融服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要把握好民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因信息不对称、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判断能力等现实因素,只有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给予倾斜保护,才能实现实质平等,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保护。要善于运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合理认定复杂的金融交易关系中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要善于运用民法典中关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去否定不公平、有违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力。要特别注意《民法典》第151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缺乏判断能力”这一表述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制度价值。在用好民法典一般性制度工具的同时,要根据金融监管的规则,还原具体的法律适用场景,作出更精准的判断。”

据,这些关键证据是掌握在机构手里,仅凭机构提供的报表,根本就不可能看出什么破绽。二合同的约定对金融消费者不利,虽然国家监管层面一再要求机构要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事实上即便合同上有加粗加重的风险提示,但消费者能真正理解其含义很少。三欺骗性强,虽然国家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金融投资不得设有保底条款,但机构为了牟取暴利,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几乎都提供了一定担保,而这种担保能不能达到真正的担保意义,很多消费者并不懂。基于以上困境,金融消费者在遇到暴雷时,如果仅凭表面的合同和相关的财务报表向机构提出维权,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即便胜诉也是落入机构预先设计的架构设计,最后还是法律上的一纸空文。如何突破机构提前预让法官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往往事半而功倍。所以说大的概念理论价值取向是一定要学习,一定要领会的,只有这样才能配合好法院把这类的问题审清、审透,机械的按照大陆法系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去主张权利,维权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暴雷了!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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