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索赔源于益佰制药信息披露不及时。由于在艾迪注射液前提取过程中部分工序未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2024年4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给予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窦啟玲、生产负责人梁建琼、质量负责人兼质量授权人邓思雄相关行政处罚。

此外,因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2024年4月、2024年6月,益佰制药及相关责任人先后受到贵州证监局和上交所行政监管。

上交所指出,根据贵州证监局《警示函》查明的事实,益佰制药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88)报名参与。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益佰制药投资者索赔案有新进展 律师:公司有调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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