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顺丰寄递“决定书”,究竟违不违法?
这个设问其实早已存在,使用社会快递来寄递公文(当然包括了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等)难道真的违法吗?
这里的习惯用词,是将除了中国邮政CHINA POST之外的快递企业都称为社会快递……。2015年1月,国家邮政局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指出,《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责任。并声明了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魔鬼总是藏在细节中,还确有使用所谓社会快递送达决定书之后,被复议机关判定为违法的案例:
通过非邮政快递企业来寄递《决定书》等公文,真的违法吗?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明白主体,应该是由“国家机关”来委托寄递。作为寄送主体,国家机关的行为并不违反《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受第五十五条所规制的,仅仅是快递企业,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委托寄送主体与快递企业之间属民事关系,《邮政法》对公文寄递的专营规定,是给非邮快递企业确定了经营过程中的义务:不得做什么,并不必然导致委托寄送主体的行为违法。正如从违反《烟草专卖法》的经营者处购买香烟,购买者无责。
搜索发现,有的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本文的观点是:委托其他快递公司并不违法。
观点如此,但仍建议不要通过非邮政快递公司,因为被复议后无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