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东南涉嫌违规始末
2019年5月10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128、2019129号),因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9】7号),于2019年12月1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
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主要以下违法事实: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一)、大东南集团和诸暨万能在2016-2018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和宁波万象资金。其中,2016年发生资金占用 52 笔,累计占用金额931,725,129.35元,期末占用余额262,688,745.28元;2017年发生资金占用120笔,累计占用金额1,103,660,751.54元,期末占用余额226,788,000元;2018年发生资金占用 103 笔,累计占用金额665,049,313 元,期末占用余额680,948,715.73元。截至2019年6月26日,占用资金及其利息已归还。
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一)、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万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一)、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共同借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投资者索赔胜诉
索赔君团队根据公司《2022年半年报》投资者以公司因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资金被占用、对外担保、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等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向相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公司需向受损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投资者索赔详情如下: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 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情况公司因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资金被占用、对外担保、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等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于年 1 月 2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201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向相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公司需向受损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终审判决公司已向受损投资者支付上述涉案金额三、股民索赔条件
索赔君团队认为:大东南(002263)投资者于2017年04月27日~2019年05月09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05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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