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于3月1日起实施,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大幅提高,信披违规违法最高处罚1000万元。这让上市公司董监高尤其是董秘更加重视信息披露工作,甚至到了如履薄冰的地步。为了自保或降低职业风险,除了严谨尽责的工作,有没有其他什么办法寻求一个心理安慰呢?注意了,好先生敲黑板了:一项独特而小众的险种——董监高责任险。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也称“D&O保险”,是用来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他们的管理职责时,而面临的潜在的个人责任风险,而且能起到引进保险公司外部监督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优化公司内部经营管理。
董监高责任险又叫董事责任保险,它是一件舶来品,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6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D&O Insurance)。美国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的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D&O购买率更是高达100%。在我国香港地区,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也达到了60%至70%。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A股市场已有东方精工、中金岭南、泛海控股、恒逸石化、赛诺医疗、佳电股份、万和电气、渤海汽车、聚灿光电、麦捷科技、昊海生科、厦门港务、特力A、美晨生态、光迅科技、中粮资本、虹软科技、罗莱生活、中国外运、青岛金王、五矿资本、润邦股份、北辰实业、博信股份、广东鸿图、盛讯达、开立医疗、顺络电子、华平股份等29家上市公司相继为公司董监高买了责任险并发布公告。
数据来源:iFinD
赔付限额差别大说到保险,大家最关心的肯定是保费和保额,这里又要说的是同样保费,保险上限却相差巨大。拿罗莱生活和厦门港务来说,都是投保20万元,罗莱生活赔付上限为3000万元,而厦门港务保额上限为2000万美元(约1.4亿元人民币),厦门港务这投保性价比也是没谁了,不知道罗莱生活的各位高管有没有哭晕在厕所呢。。。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好先生上图:
并非肆意妄为“买单”,但并不代表董监高可以肆意妄为。董监高责任险不是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的“庇护伞”。董监高责任险通常涉及相关高管履职时出现的无意性差错或错误,不存在“故意”或“恶意”成分。如果涉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违规质押与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性质就不一样了。就算买了董监高责任险,也不会得到赔付。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董秘告诉好先生,他进公司前会先要求公司买责任险,不买他就不去,还是挺傲娇的。但同时他也表示“买保险就是买一个定心丸,以解除职业后顾之忧,主要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连带处罚”,我觉得还是说出大多数董秘的心声的。
主要承保范围一般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投保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现在及将来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因其非故意不当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承保范围包括:
1、[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2、[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3、[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主要关键点是:疏忽、遗漏、误导、过失、不当陈述、不当雇佣、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等非故意行为。主观故意的行为就没有办法赔偿了。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故意、蓄意的行为,保险公司对此类行为在产品免责条款里都会做明确的规定。
一定一定要注意要删除某些不合适宜的条款,例如违法不赔的规定。这是因为该条款的存在等于将董事应承担的一切民事责任统统拒之门外。责任险就真的白买了。
主要合同条款范例,供参考(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增加或者减少):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非法透露内幕消息的行为;
(七)为获取利益,而对政治团体、政府或军方官员、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代表、利益关系人赠与、贿赂、支付款项、佣金的行为;
(八)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九)被保险个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义务的行为;
(十)在本保险单生效日前,已经发生且被保险个人亦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过失行为;
(十一)盗窃、抢劫;
(十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或已被威胁或暗示提出的索赔;
(七)由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或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名义提出的索赔,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1.由非被保险个人之一人或数人以被保险公司名义所提出的衍生性索赔案件,且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就该索赔并未参予或提供协助;
2.由被保险个人因第三者索赔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责任分摊或损失补偿;
3.被保险个人基于其他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解雇、涉及不当解雇的诽谤、歧视或性骚扰而提出的索赔;
(八)下述情况导致被保险公司、被保险公司的证券持有人或其债权人发生经济损失而被提起的索赔:
1.因污染物的释放、渗漏或处理污染物而造成或被造成,或将造成动产、不动产、大气或水源的污染;
2.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被指示或被请求或自行进行测试、监控、清除、解除、处理或中和污染物。
(九)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人的疾病、伤残、死亡、精神损害,或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包括财产不能使用;
(十)对属于以往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以往保险单下已提出索赔,但因索赔金额超出原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而未获赔偿的部分;
(十一)由本保险单列明的主要股东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
(十二)由第三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最后分享一下超赞的独立董事
说了那么多,好先生也累了,今天就先到这儿了,下次有新鲜事儿我再分享,如果各位看官有什么想了解的,也可以在下面给我留言哦~
(小花絮,小编在搜索董监高责任险的时候电脑就死机了,你品,你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