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家解读】王晓廷:关于新证券法解读之——浅析代表人诉讼
王晓廷:关于新证券法解读之——浅析代表人诉讼
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在机制建设方面起到了提纲挈领的重要意义。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并呼应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底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
一、《民事诉讼法》制度基础
《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以共同诉讼为基础,主要体现在第53及第54条,其适用条件表现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为十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二至五名代表人进行诉讼。第 53 条及第54条分别规定了代表人人数确定以及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苏诉讼以及两种方式下的代表人推选方式和法院裁判效力范围等,并明确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呼应《九民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在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规定代表人诉讼主要围绕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作为试点展开。《九民会议纪要》在第80条中明确规定了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在第81条及第82条中分别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立案登记和案件甄别要素及程序决定。在第83条中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诉讼代表人的选定要求,同时明确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可以由法院商定为代表人。
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
新《证券法》在第95条中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相关制度。在第95条第1款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并在第2款规定法院公告通知投资者进行登记以及法院裁判对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法律效力,第3款则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登记,并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基本原则。上述规定尽管较为原则性,但在“证券基本法”的层面上予以体现,对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申港证券,王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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