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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今天情怀为大家讲第2篇—运输费用。

既然自吹是深度解析,情怀自然是会将相关的问题,竭尽自己所知所能,为大家讲全讲透,而不是蜻蜓点水地讲解几句。

但讲多、讲深、讲全了,也是有风险的。多说多错啊!

所以各位看官,觉得情怀讲得好的,请不吝惜您的点赞,多给情怀鼓鼓气。觉得说的不对的,也欢迎向情怀指正。

我们先来看看监管指引里关于运输费用问题的原文。

Part1丨壹

文件原文

2-6 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对于存货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企业应当基于运输活动的发生环节及目的,恰当区分运输费用的性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运输费用的确认与列报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计入存货成本,否则应计入期间费用。

对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之前,其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将相关支出作为与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营业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其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计入运输服务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活动情况并基于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运输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充分完整地归集运输活动相关支出,并在各产品、各销售合同以及各履约义务之间实现合理分配。

Part2丨贰

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

监管指引总体将运输费用分成两种。

第一种是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

第二种是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属于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

PART2部分,我们先来讲讲第一种: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

监管指引认为,对于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若运输费用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必要支出,形成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时,运输费用应当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文中使用了“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等字眼,表述的有点模糊。

情怀想,采购环节的运输费用毫无疑问符合上面的描述的,根据存货准则的规定,其自然是予以资本化并计入存货成本的。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的运输费用,系在销售环节发生,但不能对应到具体的合同,如将产成品从生产基地调拨到外地销售仓库而发生的调拨运费。

上述“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的运输费用”、“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也包括这种销售调拨运费吗?

第一种可能,不包括。

但以会计部的水平,真会把这种情况漏掉吗?

第二种可能,包括。

因为,从字面上似乎也可以这么理解。第一,其与履行客户合同无关(不对应具体的合同)。第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销售场所)和状态(可随时销售状态)。

如果真是这样,这将改变这么多年来,存货成本核算(或者说是资本化)到完工时截止的做法。

同时,情怀以为,这种要求也是与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正式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理论上效力在监管指引这种非规范性文件之上)有所背离的。

应用指南在科目核算范围说明中提到:

本科目(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

当然,新收入准则出来之后,运输费也会做到营业成本之中,但新收入准则也是财政部正式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算是对应用指南的一种修正吧。

如果会计部真是这个意思,真是太可怕了。这对存货成本核算体系的冲击实在是有点大,尤其是会计核算自动化做的比较好的企业,成本核算体系都需要重新调整设置。

Part3丨叁

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

一、是否可以资本化

监管指引里认为,第二种是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其属于收入准则规范下的合同履约成本。

这个说法,情怀认为是不严谨的,因为并不是所有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都是可以资本化的合同履约成本。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如果要资本化计入合同履约成本,还需要满足预期能够收回的前提,否则只能作为销售费用。

二、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同样是做合同履约成本,运输费用还是要再分两种情况。这块同时也是2018年会计司编写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明确的内容。监管指引总体表述地还是比较清楚的,情怀稍微加了点备注。

(一)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之前,其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将相关支出作为与商品销售相关的成本(合同辅助活动产生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最终计入(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

(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若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其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的同时,将相关支出计入运输服务成本并予以恰当披露。

Part4丨肆

个人对各种情况下销售运费核算的整理

情怀以为,销售运费的实务中的核算问题,比上述的监管文件还要再复杂一点。

比如销售运输服务由第三方提供的,就运输服务来说,销售方可能为主要责任人;也可能为代理责任人。

再比如销售费用虽由销售方承担,但合同里还有单独计价或不单独计价两种可能。

情怀在以前的文章《注会学习笔记-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运费的核算一次性给您说说全》为大家全面整理过。个人认为,销售运费(与合同相关的)这块比这次监管指引描述的更完整一些。

文章区分了收入确认时点在运输前,和收入确认时点在运输后,分别整理了两张表。

一、收入确认时点在运输前

二、收入确认时点在运输后

想完整看下这篇文章的朋友,可以翻过去看看。

注会学习笔记-新收入准则下销售运费的核算一次性给您说说全53 赞同 · 19 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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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第2篇-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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