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香溢融通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也给予相应处罚。

资者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600830)股票,并且在2019年 1月 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后续还可继续发起索赔诉讼,目前来看,该案还是传统的不告不理诉讼模式,投资者只有在诉讼时效范围起诉方具备获赔可能性,近期将继续推进香溢融通投资者索赔立案。


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香溢融通股民索赔获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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