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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数据(维权)实控人持股变动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海量数据维权入口)

2023年5月13日,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量数据,证券代码:603)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陈志敏、朱华威涉嫌违法减持海量数据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陈志敏、朱华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两人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

我局认为,陈志敏、朱华威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对陈志敏、朱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买入海量数据股票,且在2022年6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网上公开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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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数据股票索赔:实控人持股变动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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