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亏损了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赔偿,投资者的决策影响因素以及影响股市价格因素有许多,比如各类政策、突发事件、行业事态、股民的心理因素等,如果是由于这类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是不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市场针对投资者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总共有四大类: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本文主要描述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纠纷。

1、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包括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只要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承销商等人作出上述四种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虚假称述行为人,可以作为虚假陈述诉讼程序中适格的被告。

2、因果关系认定

根据《规定》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 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时点的认定非常重要。虚假陈述实施包括积极的虚假称述行为和消极的虚假陈述,前者是不应做但还是做了,后者是应做而未做。虚假陈述实施日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指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3、损失认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除此以外,基准日的认定对损失计算也非常重要。一般是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

《规定》中的基础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资金利息,计算公式可归纳为:基础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更正)日后有效卖出股数+(买入均价-基准价)*基准日有效持股数+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上述公式中,卖出均价、基准价、卖出股数和持股数等都比较容易确定,其难点和核心问题在于确定揭露(更正)日持股的买入均价。

常见的几种计算方法:1、简单加权平均法;2、简单算术平均法;3、实际成本法;4、移动加权平均法;5、先进先出法。《规定》仅做原则性的规定来计算投资人的损失,但对于具体采用计算方式,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故在实务中,在涉及到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前多次买进卖出被告股票的情形下,投资者及虚假陈述行为人对于价格的计算存有争议。


股票索赔认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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