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是指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一价”是指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做出虚假陈述行为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实施日按照以下来认定:
1、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日为实施日;
2、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该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
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道内容在收盘以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3、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虚假陈述,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法院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以下日期为揭露日:
1、 证监会对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2、 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
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经常是法庭庭审的焦点问题,实施方肯定希望揭露日往前定好(计算损失时间段小),索赔股民肯定是希望往后确定最好。一般法院会认定如下几个标准为揭露日,如比较有影响力的媒体报道,一报道大家都知道了视为揭露日,或者证监会立案日,或证监会行政处罚做出日,一般以立案日作为揭露日的多一些,具体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虚假陈述更正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直接影响到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投资损失多少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关乎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以及投资者获赔金额的多少,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审判的重点之一。
实践中,虚假陈述的情形错综复杂,对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也相对复杂。如果对此仍存在疑义,可以咨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出自人民法院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
所谓的基准价,就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披露之后计算出来的价格。如果已经卖出,则比较好计算,用买入均价减去卖出均价乘以股数即可。
但如果没有卖出时如何计算损失?这时候就需要衡定一个价格,基准价就是衡定的这个价格,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基准日。法律规定,换手率达到100%的日期为基准日,如果揭露日后10日内换手率达到100%的,按照第10个交易日计算基准日,如果30个交易日仍未达到的,按照第30个交易日确定交易日,从揭露日后到交易日这个时间段的收盘价的均价为基准价。
股票索赔是一个需要详细信息和复杂计算的维权内容,此外还需要看受理法院采用的计算方式和参考标准。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