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y647

当EB-5投资人将投资款从自己名下的账户汇入投资项目的监管银行的那一刻起,投资人接下来的命运似乎就只能听天由命了。投资人与项目方本身的信息不对称和缺乏对于项目的后续跟踪导致很多投资人得知项目出现严重经营问题后的处境极为被动。

在互联网信息发达的今天,找同一项目的投资人建群不是件难事,然后互相把知道的一些关于项目信息分享给彼此,拼凑出的项目现状拼图让投资人们坐立不安。

但接下来呢?从不缺乏意见领袖,但没有带领大家采取行动的行动者是所有EB-5维权群里前期都会遇到的通病。

那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前需要了解那些问题和做好什么准备呢?

EB-5申请的两种阶段

笼统的来说,可以按照申请阶段把投资人分为两类:无条件永久绿卡申请已通过,和排期等待或条件绿卡获取。即使是同一个项目,投资人会因为打款和递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出现同一项目,不同申请阶段投资人的情况。

两者的诉求可能会有些不一样:前者目的很明确,投资款的返回;而对于后者,也许不仅是投资款的返回,而是无条件绿卡的审核通过。

因为不同的诉求,会让同一群里的投资人的意见有分歧,然后逐步拆分成二个或以上的小团体,并各自采取行动。这样分散了作为一个投资群体的集中力量。

意见分歧

当一个项目中的某些投资人通过I-829审核通过,也就是无条件绿

还有一种比较多的情况是,一个项目中,有部分人已经获得有条件绿卡,另一些还在排期等待中,如果这个时候需要向项目方提起诉讼,很容易出现,处在这两种阶段的投资人意见不合。

我们现来分析下不同阶段投资人可能会有的心态。

已经获得条件绿卡的人,可能更看重最终的无条件绿卡,只要开发商有投入资金建造项目,有就业的产生,理论上他们拿到永久绿卡的可能性比还处在排期的投资人要高出很多。因为他们会先递交829申请,按照就业岗位分配原则会优先算给他们。

所以,他们很可能会选择暂时不向项目方提起诉讼,因为他们担心此时诉讼可能会影响项目运作,也许会停止产生就业岗位。先不说这种想法是否有道理,来看下另一阶段投资人的想法。

而对于还没有拿到条件绿卡的人来说,特别是一个项目后期的投资人,他们可能面临着最终绿卡和投资款都拿不到的最差情况。此时,他们心理上多数会更愿意保投资款,所以会比较倾向于尽快提起诉讼,尽可能追回自己的投资款。

那些嘴上说,可以接受拿不回投资款,做好“以钱换绿卡”的心理准备的投资人,这只是他们暂时的想法。第一,无条件绿卡的审批主要就是看项目产生的就业岗位数量,换句话说就是项目完成多少,或是项目方实际投入多少资金到项目里;第二,当绿卡拿到手,别人都在争取本金的讨回,那时候人的心态就不一样了。

顺便提一句,那些完工就能保证所有EB-5投资人所需就业岗位的说法,虽不能说不正确,但移民局的就业核实依据可能会与项目方预估的有出入,特别是那些没有按计划建设项目,或是停工的项目,投资人一定在这一点上留意。

不能说谁比谁自私,谁比谁高尚,谁对谁错,立场不同,想法自然不同。

尽职调查

很多投资人希望马上向法院申请项目方的资产冻结,防止项目资产被

调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l 项目法律文件审核;

l 项目公司和区域中心,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背景调查;

l 项目进展调查,项目完工比例,就业岗位创造数;

l 项目公司财务情况,是否有债务,EB-5资金是否按计划合理使用等。

如果前期没有很多投资人出资的情况下,考虑到平摊成本,建议可以根据自身项目的情况,和投

关键点一,就业岗位数

调查内容中很重要一部分就是对于实际产生的就业岗位估算,与之前项目文件中所陈述的是否大体一致。弄清楚就业岗位数量,对于投资人的意见统一,是至关重要的。明确就业岗位数足够,那么接下来所有人的大方向也就只剩下追回投资款了。

资人所需的就业,自然也就更客观的推算出自己拿到无条件绿卡的可能性是多少。

所以认为别人提起诉讼会影响自己829申请的观念是错误的,颠倒了因果顺序。如果没有足够的就业岗位被创造出来,那就更需要尽早采取有效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就业岗位数的核实,可以通过第三方来验证。举个例子,根据项目的情况,如项目的部分资金来自于当地政府的补助,而政府都会要求项目方在不同阶段要达成最小就业数来作为申请补助的资格,而这些数据通常都是公开的。

关键点二, 项目公司财务状况

了解项目公司的财务情况,是看他们还有没有改善经营的可能性,让盲目乐观的投资人认清实际情况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投资人可能被告知,他们无权查看项目公司的财务状况。但要知道,根据美国的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虽EB-5投资人并非项目方公司的直接投资人,但通过由他们组成的有限合伙公司形式,以借贷方式给到项目方用于项目的建设,彼此利益相关,是有权利查看的。

法挽救的地步,项目方也没有必要,也无法隐瞒了。

当EB-5项目出现涉嫌欺诈,事实隐瞒,或是项目方/管理人没有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很多时候投资人的移民中介公司,就会帮

大家一看,几百或者小几千美金还不算贵,和自己50多万的投资款比起来,不算什么。就爽快的答应了。

当部分投资款被追回后,如何进行分配?

首先只有提起诉讼的投资人,才有资格进行分配,不存在不劳而获的情况。如投资之间没有特殊协议,同一诉讼团体中的投资人会平均分配被讨回的投资款。

如同一案件,有不同诉讼团体,那就要看谁先赢取官司,先执行到项目方的资产的一方,进行分配。

赢得官司,执行到项目公司的资产。

如在829申请前,提起诉讼的投资人追回投资款,是不是会影响829的申请结果?

之所以现在有些项目存在二次投资,就是为了确保投资人在今后申请829的时候,投资款处在风险中,这时目前移民局对于829审核的标准之一。

投资款讨回会有两种情况:

通过诉讼拿回自己的全额投资款,这种情况就如同面临二次投资的人,为确保自己的829申请不受影响,可以进行二次投资。再次投资的项目可以不属于同一个区域中心。

另一种情况,是投资人追回部分的投资款。那就意味着投资已经有了损失,应该已经符合移民局对于资金需处在风险中这项要求。当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案例出现。但有些移

以上是很多投资人在面对诉讼抉择时,会面临的一些问题。如有其它问题,欢迎提问。

End

后整理,不作为法定依据,仅供参考。


EB-5投资人法律诉讼前需要知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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