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而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处分的案例非常多,这类处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其实是很轻的,真正的风险是,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掏钱赔偿投资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现在越来越多因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而被投资者起诉索赔的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涉嫌违反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如果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赔偿投资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
发生纠纷时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已向投资人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提供投资人身份基本信息确认材料、签署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问卷、合格投资人承诺函、风险揭示书、私募基金产品及服务风险评级资料、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基金产品及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等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证明资料,所有文件应当确保内容、签署、日期等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本文内容整实质审查。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包括对投资者真实身份确定、合格投资者承诺、对私募产品及其服务合理的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真实合理评测,及分类、转化、匹配,对签订基金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揭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