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同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沪深退市新规要点
(一)优化交易类指标:
考虑到部分红筹企业股票面值并非以人民币标明且可能面值较低,“面值退市”改为“1元退市”,并增设“市值退市”标准,沪深各板保持一致。
即新增连续20个交易“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退市情形。
(二)优化财务类指标
1、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替换原来的单一类型指标。
2、财务类退市指标在第二年交叉适用。
(三)优化规范类退市指标
1、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标。包括:
(1)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2)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3)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4)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2、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退市指标。
(四)完善重大违法退市指标
本次修订新增量化可执行的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指标,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或利润)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或利润)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或利润)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
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五)将主动终止上市首次界定为五类情形
1、转板:应包括从本市场转向境内其他市场挂牌,或转向境外重新挂牌,比方,在港交所IPO,或在国外股市IPO。
2、私有化:应包括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或者上市公司及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3、并购重组:应包括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5、垃圾股主动要求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交易所在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六)退市整理期缩短/取消
1、此次修订放开了退市整理股票首日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
2、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交易类退市看全文第一条)
(七)A股全面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
同时进一步缩短退市流程,将财务类退市指标的退市流程缩短至2年(此前4年),即公司触及退市指标,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次年再次触及退市指标的,其股票终止上市。(财务类退市看全文第二条)
此外,明确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八)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
1、连续停牌时点后移。从“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2、优化重大违法公司股票交易安排。对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在其知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持续交易,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时,公司股票停牌并进入重大违法终止上市审议程序,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3、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认定程序。为提高退市效率,本次修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
(九)关于过渡期安排
1、新规生效实施前已被暂停上市的,仍按原规定判断应否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执行后续退市整理期等程序。
2、新
4、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标,自新规发布实施满6个月后施行;
5、其他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在计算公司连续触及指标天数时,新规施行前后的触及天数连续计算。
6、新规施行前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旧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宜适用旧规。
二、上交所回答记者提问要点(部分精炼补充前文要点)
(一)问题:本次退市制度的改革背景?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
2012年以来,上交所主板退市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大的改革,已经建立了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和主动退市情形,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揭示退市风险,推动平稳退市。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基本原则,具体4方面改革思路:
1、坚持市场化方向,契合注册制改革理念。
2、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力求出清壳公司。
3、严格退市执行,压缩规避空间。
4、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二)问题:本次财务类退市指标修订变化较大,用组合类财务指标替代单一财务指标主要是有哪些考虑?
随着注册制理念不断深入,盈利已经不是衡量公司价值的唯一标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指标不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改革识别持续经营能力更加精准、一定程度上解决多年来公司通过外部输血、出售资产等盈余管理手段规避退市的问题、长期无主业持续靠政府补贴或出售资产保壳的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而主业正常但尚未开始盈利(或因行业周期原因暂时亏损)的科技企业将不会再面临退市风险。
(三)问题: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第二年财务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交叉适用,主要是有哪些考虑?
以往退市实践中,上市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或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下一个会计年度通过各种“财技”打擦边球,实现“报表式”盈利。
本次改革将审计意见退市指标纳入财务类退市类型,并和其他财务指标交叉适用,进一步严格退市执行。
(四)优化“面值退市”并新增市值退市指标,背后的具体原因?
为保证规则适用的公平性、严肃性,本次改革维持现有股价指标;同时考虑到公司股票面值设置存在不同实际情况,本次改革将原来退市指标中的“面值”明确为“人民币1元”。
市值是市场充分博弈的结果,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资价值,存在被炒作的问题,将市值极低公司清出市场,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引导价值投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三、深交所回答记者提问要点(部分精炼补充前文要点)
(一)问题:本次《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预期达到什么效果?
《股票上市规则》的适用对象为深交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本次修订对退市指标、退市流程、风险警示情形及退市相关交易安排等进一步完善优化:
1、优化退市标准,畅通退出渠道。
2、简化退市流程,提高退市效率。
3、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具体参考前文要点分享)
(二)问题:请介绍一下风险警示板块设立目的,具体有什么考虑?
相较于正常交易的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存在退市风险或其他风险,其市值普遍偏低,股价易波动、易被炒作。
本次设立风险警示板块:
1、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2、遏制过度投机炒作行为。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三)问题:深交所在退市制度改革、退市监管方面下一步有哪些计划安排?
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
1、聚焦“建制度”主线,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抓紧推进退市相关规则的修订完善
2、践行“不干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实现市场化出清,化解存量风险。
3、坚守“零容忍”底线,依法履行退市职责,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一退到底”。
4、进一步发挥工作合力,与地方政府、证监会派出机构等保持密切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合处置,发挥监管联动效能。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