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犯罪成本低、责任人处罚力度不足等原因,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市场反映强烈。

保护投资者法治系根本,自2019年证券法修订和九民会议纪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出台以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和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都在逐渐加强。各地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类案件中,对投资者的支持力度整体上有了显著提高。

对股民维权现状进行分析,供投资者参考。

嘉宾1:

嘉宾2:资,证券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嘉宾3:

访谈详细内容:

小维: 投资者权益保护关系到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经过多年的发展,请问现在我国的投资者维权有什么变化吗?

孔聪:过去有不少法院、以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投资者买入股票的时间不符合法院认定的可索赔期间等种种原因判决投资者败诉,甚至有个别法院多年来从未有过投资者胜诉的判决。近来这一现象有了显著改善。

小维:您有什么具体的案例可以分析吗?

孔聪:比如圣莱达(002473)维权案,宁波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对大部分投资者不利,同时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从而判决投资者败诉。

投资者上诉到浙江省高院后,高院对揭露日作出了不同认定,不仅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对投资者更为有利,同时高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最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外,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法院开始出现投资者胜诉的先例,实现了零的突破。

小维: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维权发展态势如何,能跟我们讲讲现在投资者索赔的情况吗?

目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较多,超过百余家上市公司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处罚。可以看到的是,近年来投资者维权意识和参与度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被投资者起诉金额越来越大。

小维:请举个案例详细说说

了示范判决,上海金融法院认定ST中安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判决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ST中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招商证券在尚未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直接因所认定的事实被判连带责任,数全国首例,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取消被揭开冰山一角,极大降低了投资者索赔门槛。未来,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财务困难,丧失赔偿能力,中介机构或成为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最终买单者。

小维:那在实际诉讼当中,我们投资者有遇到过哪些困难?

随着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下达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书的情况愈来愈多,但是反观投资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上市公司赔偿责任的时间周期上,极少数法院存在迟迟不判的情况。

小维:这种情况有案例可以说明吗?

比如投资者诉亿晶光电(600537),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日是2021年5月2日,截止目前该案的一审判决尚未下达,该案件投资者陆续于2018年期间向南京中院起诉,开庭时间从2018年年底开始陆续进行。在本案的推进过程中,南京中院在案件处理上以调解结案的比例很高,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平和的化解原被告的纠纷。当然,也存在一部分投资者没有与亿晶光电公司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进而选择让南京中院通过判决的方式对本案的情况进行裁判,但时至今日南京中院尚未作出正面的投资者胜诉的判决。诉讼周期长的现象并非仅存在亿晶光电这一只维权的股票上面,其他案件也或多或少的存在。

此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投资者起诉后要求赔偿的金额并不能计算利息,有时候诉讼周期往往会长达一两年或者两三年,又或者更加久远,本身投资者系因上市公司就存在过错才导致的损失,若再次让投资者在诉讼维权的过程中,因案件拖拉把本身能尽早弥补的损失拖延迟几年后,这何尝又不是一种对投资者的伤害呢。

小维:对于未来的投资者索赔诉讼,各位有什么寄语吗?

孔聪:目前还是有极个别法院对投资者维权一律判败诉,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其判决的理由偏偏还要别出心裁,不仅逻辑不通,往往还违背证券市场的常识。我们期待这些法院今后能向其他一些具有领先水平的法院看齐,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仍存在着审理耗时久、投资者诉讼成本高等问题,我们还需诸多民事诉讼配套制度的改革,少数法院已开展代表人诉讼制度,目前还需要等待实际效果。

希望在今后此类案件诉讼制度建设上,能将痛点尽快化解,让投资者维权变得更加顺畅舒心。

小维(结束语):不懈努力。最后小维在这里还是要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股票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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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访谈丨股民维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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