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晚间,尔康制药公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818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7031万元,同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87万元。赔付金额远低于5.23亿的索赔金额。
一审判决出具后,被告尔
案件基本情况
令尔康制药陷入诉讼漩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则是该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的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尔康制药的财务造假事件此前曾轰动市场。2018年6月,尔康制药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投资者索赔。根据证监会此前对尔康制药下达的行政处罚,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06万元,虚增净利润1586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17亿5599万元的1.03%,披露净利润6亿458万元的 2.62%。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2亿5507万元,虚增净利润2亿3225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29亿6090万元的8.61%,披露净利润10亿2643万元的22.63%。
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尔康制药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要违法事实
所制图
就二级市场表现而言,近两年来,尔康制药深陷违规信批被立案调查、业绩造假被行政处罚、操控原料药涨价被罚超千万元等负面舆论之中,公司股价遭腰斩。即便2019年乘着“工业大麻”的东风股价曾最高回升至8.78元,但距离其2017年3月14日的巅峰股价14.22元/股仍有很大差距。而且工业大麻热点过后,尔康制药的股价再次大幅下滑。
双方争议焦点
01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法院审查: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资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2)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本院已依照以上规定审查了原告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鉴于此,原告诉讼主体身份适格。
02
是否构成重大性以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尔康制药公司案中,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从全资子公司全额现款购入原料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商品的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而该公司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2016年度存在对销售退回未确认,导致该公司2015年、2016年的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净利润。
但是,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净利润,仅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披露净利润的2.62%,不会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2015年年报没有发生诱多的效果,并未对尔康制药公司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尔康制药公司2015年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重大事件。
而该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净利润,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8.61%,披露净利润的22.63%。其虚增的营业收入和虚增的净利润在该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中占比较大,对公司的业绩及重要财务指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易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错误的判断。因此,对于尔康制药公司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以认定构成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
03
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
04
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只要举证证明其在涉案实施日即2017年4月21日及之后至涉案揭露日即2017年11月23日买入尔康制药公司的股票,在涉案揭露日即2017年11月23日及以后,因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原告即已完成其举证责任,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尔康制药公司的涉案证券虚假陈述与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未在上述期间买入卖出尔康制药公司股票,即使由此产生亏损,被告尔康制药公司的涉案证券虚假陈述与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05
是否存在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
本诉争案件涉及的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尔康制药公司连续发布多份利空公告并被深交所问询,涉及2017年度公司净利润同比大幅度下滑、重大项目延期、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触及平仓线、深交所问询函,对尔康制药公司的股价下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深圳综指、创业板指数、申万医药指数等相关指数在同一时间段亦存下跌情况。综合考量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尔康制药公司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陆续发布的一系列利空公告等风险因素后,本院酌情确定尔康制药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金额为292元,尔康制药公司对原告的赔偿金额为169462.8元。
法院最终认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除了与尔康制药财务造假有关外,也与当时市场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有一定关系,因此作出了对投资者进行部分赔偿的判决。尽管法院仅支持了投资者的部分诉求,但投资者后续索赔已无风险。法院判决尔康制药应向原告赔偿其损失,合计达到7030.6万元。在起诉的投资者中,仅有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不含23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而对于这一部分投资者来说,赔付率已经高达90%。但是从个案来看,这些投资者的赔付率参差不齐,有的赔付比例超过九成,有的则低于11%。
尽管数字已经很庞大,但是,该案的最终总赔付金额其实远低于投资者5.56亿元的索赔金额。
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赔付金额和索赔金额之间如此巨大的差距?虚假陈述实施日的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尔康制药2015年的信息披露不构成重大事件。另外一个是一审法院以2017年4月21日,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而虚假陈述实施日的判定结果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非常大的影响。一审法院的这种认定导致排除了一部分投资者。”法院最终认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除了与尔康制药财务造假有关外,也与当时市场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有一定关系,因此作出了对投资者进行部分赔偿的判决。
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涉诉上市公司能够采取的诉讼策略如下:
AN KUN
本文作者
苏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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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合规与诉讼、金融犯罪
■ 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学硕士
■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王辰元
■ 证券合规与诉讼、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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