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熵视野——宜华生活十九人涉案

触目惊心——:一家上市公司,一次性十九人涉案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宜华生活、刘绍喜、刘壮超、万顺武、周天谋、刘伟宏、刘绍香的要求,2021年7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他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宜华生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6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宜华生活通过虚构境内销售业务、高报出口货物销售额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298,105,723.47元、2,140,289,921.25元、2,012,100,540.10元和641,036,634.73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32%、26.68%、27.18%和12.22%。按照境内销售实际虚增利润以及按照外销平均毛利率估算境外销售虚增利润,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宜华生活分别虚增利润773,082,765.38元、868,741,686.49元、906,332,396.58元和230,590,983.7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88.24%、98.67%、192.78%和99.37%。

  (二)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

宜华生活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在剔除未达账项因素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2016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552,073,045.82元,经查实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439,835,376.26元,虚增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68.69%、净资产的32.95%和总资产的15.27%;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2017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4,229,034,586.32元,经查实虚增银行账户资金1,598,098,123.26元,虚增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37.79%、净资产的20.04%和总资产的9.57%;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2018年12月31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388,644,465.57元,经查实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606,776,694.49元,虚增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76.93%、净资产的31.17%和总资产的14.60%;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2019年6月30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为2,767,419,442.80元,经查实虚增银行账户资金2,014,638,295.61元,虚增的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货币资金总额的72.80%、净资产的23.84%和总资产的11.68%。

二、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汕头市宏辉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宏辉)、汕头市亮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亮光)由宜华生活的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实际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公司是宜华生活的关联法人,其与宜华生活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

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未经上市公司决策的情况下,宜华集团总裁刘绍香直接指挥相关人员,通过宜华生活名下共6家银行的10个账户向汕头宏辉和汕头亮光名下共2家银行的3个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总共划转资金15,710,968,918.60元,回流资金16,420,811,763.60元。其中,2016年宜华生活与汕头宏辉累计资金往来9,,940,000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21%;2017年宜华生活与汕头宏辉累计资金往来11,639,760,000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5.93%;2018年宜华生活与汕头宏辉累计资金往来8,787,585,125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7%;2018年宜华生活与汕头亮光累计资金往来206,410,000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7%;2019年宜华生活与汕头宏辉累计资金往来1,695,285,557.2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2019年宜华生活与汕头亮光累计资金往来662,820,000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2%。

宜华生活对上述与汕头宏辉及汕头亮光的巨额资金往来均未记账,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其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报告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刘绍喜、刘壮超、万顺武、周天谋、刘伟宏、王维咏、黄国安、谢春松、黄泽群、邱富建、刘文忠、孙德林、王克、刘国武、王四中、陈楚然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宜华生活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及附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及存储介质取证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公告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绍喜给予警告,并处以93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900万元;

三、对刘壮超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的罚款;

  四、对万顺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五、对周天谋、刘伟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六、对刘绍香、王维咏、黄国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七、对胡伟滨、陈义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八、对刘文忠、王克、刘国武、孙德林、陈楚然、王四中、黄泽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九、对邱富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十、对谢春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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